[問題] 信託法第76條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Q])時間12年前 (2013/12/12 02:20),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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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看信託法 對於第76條讀不太懂 法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 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公益信託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問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 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有何不同呢?一直讀不太懂語意:(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1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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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原則:因為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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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權利義務之決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代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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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簡化並明確監督權的行使。但書是例外,於當事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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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又需法院判斷的事項,使法院保有介入的權力,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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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均得依職權為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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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得依職權為之,上面那行多打三個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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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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