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民法1055條之1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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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新增部分即「善意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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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善意父母原則」是此法案修正時,媒體新聞裡的詞句,
非小弟意思。
或erotic大可以去函相關單位表達應改為「善良父母原則」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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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sychopath 來自: 114.27.21.206 (11/28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