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身障特考 民法物權考題
【出處】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題目】二、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債務,
其後,甲復將A 屋以200 萬元出典於丙,供丙在A 屋為使用、收益,及
設定抵押權於丁,擔保對丁之100 萬元債務。嗣後,甲債務不履行,乙
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A 屋由戊以350 萬元拍定。試問:該350 萬
元應如何分配?
【疑問】題目(其後,甲復將A屋以200 萬元出典於丙,供丙在A屋為使用、收益,及設
定抵押權於丁,擔保對丁之100 萬元債務)係指典權人丙以自己之典權設定抵
押權於丁嗎?亦或係指甲設定典權後再另設一個抵押權於丁?
【想法】一.倘題目之意是前者,是否先分配乙 200萬,再分配丁100,最後丙50?
二.倘題目之意是後者,是否先分配乙 200萬,剩下分配丁100,丙不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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