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判決、裁定分不清楚...
版友好
想請問一下大法官解釋418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之處罰計有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等,均係行政機
關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
,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
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
抗告」。是受處分人因交通事件對行政機關處罰而不服者,應由普通法院...............
想問,為什麼是裁定而不是判決?
我只懂:實體上不服判決可以上訴、程序上不服裁定可以抗告
本例中,對處分有異議應該算實體的部分,怎不是判決呢(?)
希望有人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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