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證券交易所得稅(民102.7.10 新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金州勇士)時間10年前 (2013/11/17 21:30),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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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版的版友們,大家好: 想請教關於民102.7.10 新制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我上財政部證所稅專區的網站: 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72332&ctNode=2671 點選‧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及第89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 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 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問題來了,同網頁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102.7.10 總統公布) 表格中民104年度起,雙軌制: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 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 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想問民104年起,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是課千分之五還是千分之一? 也就是上色的兩段中,哪一段是正解? 還是我法條理解適用有誤,有勞各位幫我指點迷津 -- 地方特考快開始了,祝有報考的各位(包括我)都能金榜題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6.25.252

11/17 21:33, , 1F
千分之五乘上百分之二十等於千分之一
11/17 21:33, 1F
感謝,所以: 一、在簡介中的單一稅率:15%,只適用於股票出售未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不論是 核實課稅或設算所得。 二、若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在採設算所得下,就是依千分之五認列證券交易所得, 並乘上百分之二十的稅率分離課稅。 請問我一、跟二、的想法都對嗎? ※ 編輯: GSWarriors 來自: 36.236.25.252 (11/17 21:45)

11/17 23:47, , 2F
核實課稅15% 設算所得千分之一,印象中是這樣不知正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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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好像有一點怪怪的,只有十億元以上大戶有設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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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制之適用。而另只有四個情形需核實課稅(符合該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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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才要課稅,這四項可以參照你附的那一份修正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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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只要是採核實課稅都依15%分開計算,和其當年度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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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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