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證券交易所得稅(民102.7.10 新制)
國考版的版友們,大家好:
想請教關於民102.7.10 新制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我上財政部證所稅專區的網站:
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72332&ctNode=2671
點選‧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及第89條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
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
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問題來了,同網頁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102.7.10 總統公布)
表格中民104年度起,雙軌制: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
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
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想問民104年起,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是課千分之五還是千分之一?
也就是上色的兩段中,哪一段是正解?
還是我法條理解適用有誤,有勞各位幫我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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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快開始了,祝有報考的各位(包括我)都能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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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6.2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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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所以:
一、在簡介中的單一稅率:15%,只適用於股票出售未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不論是
核實課稅或設算所得。
二、若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在採設算所得下,就是依千分之五認列證券交易所得,
並乘上百分之二十的稅率分離課稅。
請問我一、跟二、的想法都對嗎?
※ 編輯: GSWarriors 來自: 36.236.25.252 (11/17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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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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