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 客體錯誤+打擊失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0年前 (2013/11/15 06:53), 編輯推噓11(11029)
留言40則, 1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這個是延續上一個疑惑想到的。 甲想殺乙,埋伏其回家路上。 不久,乙與丙(外貌相似之雙胞胎)一同回家, 甲衝出,誤認丙為乙而一刀刺過去, 卻失誤刺中真的乙。 甲之行為要如何評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191.116

11/15 07:44, , 1F
請勿短時間內發文兩次 ,按E可修改文章內文
11/15 07:44, 1F

11/15 08:07, , 2F
這非常簡單阿 甲過失殺乙 具體符合說
11/15 08:07, 2F

11/15 08:39, , 3F
對乙:過失 對丙:未遂 因此時故意對應的客體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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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8:39, , 4F
林鈺雄 初版 p.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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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8:41, , 5F
客體錯誤 法定符合說 都在同一殺人溝成要件內 不阻卻故意
11/15 08:41, 5F

11/15 08:41, , 6F
法定符合說 都在同一殺人溝成要件內 不阻卻故意
11/15 08:41, 6F

11/15 08:41, , 7F
說 都在同一殺人溝成要件內 不阻卻故意
11/15 08:41, 7F

11/15 08:41, , 8F
一殺人溝成要件內 不阻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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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8:41, , 9F
成要件內 不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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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阻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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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8:41, , 11F
11/15 08:41, 11F

11/15 09:04, , 12F
傳說中的回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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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04, , 13F
明明就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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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12, , 14F
沒有客體錯誤阿,行為時故意對應的客體是丙而非乙
11/15 09:12, 14F
我的疑惑主要在甲對乙之行為的評價。 甲對丙之行為該當殺人未遂比較容易理解, 但甲對乙的評價,我有疑惑如下: 從題目開始看,一直到甲失誤,真的刺中乙之前, 甲朝著自己誤認為乙的丙一刀刺過去, 實際上甲心中主觀想殺的人,和甲認為他正在殺的人,是乙, 與其行為在客觀上所侵害的客體不相一致(實際正在被殺的是丙), 所以到他一刀刺去而失誤之前的這個殺的行為, 依照"客體錯誤"的定義,不就是"客體錯誤"了嗎? 如果成立,因最後沒殺到丙,所以甲行為對丙該當殺人未遂, 依照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到失誤殺乙之前,等價的客體錯誤, 是不是也應該評價甲行為殺乙未遂? 而之後殺之動作失誤,真的殺了乙(但真乙並非甲心中的那個乙) 所以殺了乙的行為,算是過失致死;再與前面殺乙未遂之判斷,先競合? ---- 其次的疑問是,倘若甲之行為對乙該當過失致死, 那麼甲原本就有殺乙之意圖,也付諸行動,結果也"意外地"達成滿意目標。 那麼最後甲最後需要付出的代價,卻遠小於他達成目標原本該當的殺人罪。 如此,感覺很不合理?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1.252.191.116 (11/15 10:27)

11/15 10:56, , 15F
發言還沒打完就給我回音。。。
11/15 10:56, 15F

11/15 10:56, , 16F
打完就給我回音。。。
11/15 10:56, 16F

11/15 10:56, , 17F
我回音。。。
11/15 10:56, 17F

11/15 10:56, , 18F
。。唉
11/15 10:56, 18F

11/15 11:31, , 19F
妳題目明明說到失誤 這明明就是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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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31, , 20F
目標為丙所以故意是針對丙 若真殺死丙 客體錯誤
11/15 11:31, 20F

11/15 11:32, , 21F
中途發生失誤或其他狀況讓她打到心中除丙以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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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11:32, , 22F
打擊錯誤
11/15 11:32, 22F

11/15 12:43, , 23F
甲想殺的雖是乙,但是誤丙為乙而殺丙,有殺人的故意,也
11/15 12:43, 23F

11/15 12:43, , 24F
對丙著手,所以對丙是未遂;對乙…甲只是在腦中想著我要
11/15 12:43, 24F

11/15 12:43, , 25F
殺乙,並沒有任何動作,腦中想想不犯法,所以沒有271
11/15 12:43, 25F

11/15 12:47, , 26F
甲對乙並沒有著手,不會有未遂的問題
11/15 12:47, 26F

11/15 13:09, , 27F
我認為有對丙是271的未遂 對乙是276 同樓上想法
11/15 13:09, 27F

11/15 13:11, , 28F
且是否未遂(著手)只有在故意犯討論才有意義
11/15 13:11, 28F

11/15 19:14, , 29F
原PO需要在釐清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概念喔
11/15 19:14, 29F

11/16 13:01, , 30F
可以先退一步想 先考慮若甲沒失誤 那就是客錯271I 但他就是
11/16 13:01, 30F

11/16 13:02, , 31F
失誤阿 所以是故意瞄準目標丙發射之後的發生偏差=打擊錯誤
11/16 13:02, 31F

11/16 13:05, , 32F
殺到不是甲想要殺的客體 具體符合 -> 本罪未遂 失誤過失
11/16 13:05, 32F

11/16 13:07, , 33F
本罪就是本來甲想成立的真的成立的話那個罪(271)
11/16 13:07, 33F

11/16 13:07, , 34F
失誤就是客觀上不小心真正發生的罪 (276)
11/16 13:07, 34F

11/16 13:09, , 35F
結論: 271II + 276I 一行為兩罪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論前者
11/16 13:09, 35F

11/16 13:14, , 36F
只要成立271不管I II 競合都不會被踢掉 所以不可能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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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22:07, , 37F
法定符合說就表示不會管你原本要殺的是甲還是乙,客觀上你
11/21 22:07, 37F

11/21 22:09, , 38F
沒有認錯你要殺的是"人",那就不管什麼誤甲為乙為丙之類
11/21 22:09, 38F

11/21 22:09, , 39F
的了,競合之後271-2是得減輕其刑而不是應減輕其刑,不用
11/21 22:09, 39F

11/21 22:09, , 40F
怕被判比較輕
11/21 22:09, 40F
文章代碼(AID): #1IXLI7ln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