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 不動產經紀人 101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正面 樂觀)時間12年前 (2013/11/14 21:47),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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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b 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 c 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 d 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答案給a 不太懂c錯在哪 不知有沒大大可開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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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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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行為為單獨行為,故丁依民法13條1項或2項,為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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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力人或有限制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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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民法78條,就可以得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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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誤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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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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