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不動產經紀人97年第二次土地法
最近在整理考古題,關於第9題一直想不通
題目是這樣:
土地所有權人因地籍圖重測設立界標到場指
界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A)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者才得提起行政訴訟
(B)須先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者才得提起司法訴訟
(C)土地所有權人得提起司法訴訟
(D)土地所有權人得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是C
照題意,應該是依照土法第 46-2 條 寫「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
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59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作答。而59條第二項內容是: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
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問題:為什麼答案不是B是C呢
謝謝各位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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