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程序法第132、133、134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蘑菇)時間12年前 (2013/10/28 22:34), 編輯推噓3(3019)
留言22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前輩好 請問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什麼會加上「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呢? 以第133條來看 我可以理解不得訴請撤銷後就重行起算,但為何失效後仍能從新起算呢? 為什麼不是像第132條所說的「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兩個是否有矛盾呢? 而不得訴請撤銷代表此行政處分已成立,而失其效力不就代表無效? 這兩個相反的又怎麼會放在一起呢? 而第134條 請問為何中斷而重行起算後的時效會比原來的時效長呢? 是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 對關於時效的這幾條有點看不懂 因此來請教各位前輩 感謝大家的解答~~ 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第134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 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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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順序131>133>13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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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6:21, , 2F
李惠宗老師書上是說,應該是「不因其他原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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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134民法也是這樣,我想是因為你要過一次,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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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優惠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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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失效和無效是不同的!失效有可能溯及或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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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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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條「自行政xxx訴請撤銷」就是行處已執行完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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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後來調查後認為行處違法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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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來說:133就是「把原來的時效中斷的行處失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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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時效期間會「重行」起算,並非「重新」起算,重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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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繼續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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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條給你至少5年的時效期間去補救因行處所造成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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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不是繼續算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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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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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 VA確定會存在後才開始再重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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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例如本來請求權為一年 機關在快滿一年的時候做出VA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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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給錢 但人民不想給一直拖 且也沒想去申請撤銷(ex.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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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際去積極想辦法消除VA 只是拖著不交 則等到VA確定後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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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重算時效 然後結果就是 134告訴你本來一年的當場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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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有能耐躲多久這樣 有足夠時間讓機關作成應對奧客的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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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就是防止人民躲債 給機關充分時間追蹤債務而請求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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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算最簡單理解的 原VA被打槍後 原本中斷過的當作沒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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