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關於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手段部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丁丁跑卡車)時間10年前 (2013/10/18 16:5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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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在某年考題有考到: 某警員為了侵占他人遺失的財物,進而有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的行為 大部分的人都將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提出來討論 有朋友認為因為偽造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並非侵占的必要手段,所以要分別討論 最後依實質競合處理。 那如果說..把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視為因公務而侵占的手段呢?! 是否會成立想像競合? 甚至...不用特別將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提出來討論?! 併入侵占手段?! 不知道大家怎麼去面對這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152.92

10/18 23:57, , 1F
我會先從行為數去下手,再去看法益的部份,
10/18 23:57, 1F

10/18 23:58, , 2F
這樣競合才不會亂了思緒。
10/18 23:58, 2F

10/18 23:59, , 3F
要讓他想像競合的意思是你覺得在這裡他只有一個行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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