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關於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務侵占罪手段部分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在某年考題有考到:
某警員為了侵占他人遺失的財物,進而有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的行為
大部分的人都將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提出來討論
有朋友認為因為偽造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並非侵占的必要手段,所以要分別討論
最後依實質競合處理。
那如果說..把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視為因公務而侵占的手段呢?!
是否會成立想像競合?
甚至...不用特別將偽造公文書和登載不實部分提出來討論?! 併入侵占手段?!
不知道大家怎麼去面對這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152.92
推
10/18 23:57, , 1F
10/18 23:57, 1F
→
10/18 23:58, , 2F
10/18 23:58, 2F
→
10/18 23:59, , 3F
10/18 23:59,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