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兩個行政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曉色雲開,春隨人意)時間12年前 (2013/10/05 09: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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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兩個問題: (一) 行政程序法117條,處分機關的職權撤銷。 依121條,需要從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意思是兩年後機關完全無機會撤銷嗎? 又依訴願法80條,訴願提起逾期下不受理,但原處分機關還是有機會職權撤銷。 這條是117的特別規定,請問除此之外,機關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撤銷? (二) 釋字546提到被拒絕考試有訴之利益。 我覺得可以走訴訟法第5條課予訴訟。 訴訟走到一半,考試已經考完了,只好變更成196確認訴訟。 請問是否可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先准許參加考試? 或是用116停止執行? 因為我看到撤銷跟確認訴訟要走停止執行 課予跟給付訴訟要走保全程序 以這個例子,一開始走課予,後來改成確認,這樣該走停止執行還是保全?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44.45 ※ 編輯: mvsaigx 來自: 118.167.144.45 (10/05 10:06) ※ 編輯: mvsaigx 來自: 118.167.144.45 (10/0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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