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累加的因果關係的論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肉肉的)時間12年前 (2013/10/04 13:10),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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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板請見諒)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未有意思聯絡,分別對被害人丙下毒,想要對丙造成傷害 二人的劑量本無致命作用,但由於同時下藥始致丙死亡 甲乙二人同時下毒致生死亡結果僅是一個意外,而意外是不可以被歸咎的 想請問大家 甲乙二人對於丙之死亡結果應如何論罪? 是過失致死? 傷害致死? 還是傷害罪? 或其他?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64.186

10/04 13:19, , 1F
傷害罪。死亡結果是異常的因果歷程,也可以說不可預見。
10/04 13:19, 1F

10/04 20:37, , 2F
謝謝:)
10/04 20:37, 2F

10/05 07:52, , 3F
分別為殺人未遂!
10/05 07:52, 3F

10/05 07:54, , 4F
更正、是傷害罪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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