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律師101年民訴題目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herryEgg)時間12年前 (2013/10/01 17:41),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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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 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 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 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一)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 帶責任。 (二)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 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關於第二題的部分 我有寫到民訴436-1有限制簡易訴訟程序的二審上訴應該不能超過50萬(致須改用通 常程序),所以這題反訴的價額為150萬,與原訴訟50萬加起來應該已經超過簡易訴訟 程序二審可以追加反訴的範圍了吧? 因為高點解答沒有提到這一點,來問問各位高手是不是我那裡想錯了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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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是對的,反訴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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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後面有兩種想法一是當成老師不小心出錯,還是依反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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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二試點出不能提起反訴的原因 個人偏向一 畢竟寫二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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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東西可以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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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不是獨立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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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律師書中是有開反訴後致應適用通常程序應駁回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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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一小題就反訴這部分他解得比較像順帶而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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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猜應該就是一個小考點 重點還是在講436-1準用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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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扯一通 票據適用簡易訴訟 有特別規定 高版似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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