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虛偽意思表示問題
最近在看民法函授
裡面有個實例
甲乙兄弟一向不和,某日因母病,甲為安慰其母,對乙做願將某畫贈乙之單獨虛偽表示
乙允受但明知甲內心無贈畫之意思。
問:設乙受領該畫後,即以每月租金五千元出租善意之丙時,
甲得對丙或以主張何種權利?
解答大概是這樣的:
...,通說§86但書無效之情形應類推適用§87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贈予該畫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效,丙因租賃契約取得該畫之
使用收益權係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我想問所謂「善意第三人」不是不包括承租人嗎,為何丙可以主張甲乙間的行為有效?
還是這裡的承租只包含不動產?
我觀念哪裡有錯誤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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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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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所以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為何能對甲乙間主張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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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書裡面寫的
所謂第三人,指通謀虛偽表示之當事人以外之人,其新取得該標的財產上之權利,
因通謀虛偽表示無效而受變動者而言。惟不包括承租人,因租賃契約為債權行為,
本不受通謀虛偽表示的影響,承租人僅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賠償。
http://www.ptt.cc/man/Examination/DE8C/D34B/D997/DA61/M.1215265450.A.0CA.html
爬了精華區裡面也有
所以我才很納悶
照C大及A大的說法 就是沒有標準答案囉?
所以把二說都寫出來 再取通說
如果是這樣我就搞懂了!
※ 編輯: bbjerry13 來自: 36.231.27.89 (09/2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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