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虛偽意思表示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人生~)時間12年前 (2013/09/26 09:22),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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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民法函授 裡面有個實例 甲乙兄弟一向不和,某日因母病,甲為安慰其母,對乙做願將某畫贈乙之單獨虛偽表示 乙允受但明知甲內心無贈畫之意思。 問:設乙受領該畫後,即以每月租金五千元出租善意之丙時, 甲得對丙或以主張何種權利? 解答大概是這樣的: ...,通說§86但書無效之情形應類推適用§87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贈予該畫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效,丙因租賃契約取得該畫之 使用收益權係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我想問所謂「善意第三人」不是不包括承租人嗎,為何丙可以主張甲乙間的行為有效? 還是這裡的承租只包含不動產? 我觀念哪裡有錯誤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27.89

09/26 09:50, , 1F
肯否二說陳列 寫出自己看法採一說
09/26 09:50, 1F

09/26 10:17, , 2F
恩..我不懂樓上的意思耶 可以解釋一下嗎
09/26 10:17, 2F

09/26 10:26, , 3F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可以對甲乙間行為主張
09/26 10:26, 3F

09/26 10:26, , 4F
有效或無效
09/26 10:26, 4F
對 所以丙不是善意第三人 為何能對甲乙間主張有效或無效?

09/26 11:09, , 5F
申論題就肯定說寫一次否定說寫一次~然後見解採通說
09/26 11:09, 5F

09/26 12:09, , 6F
為何承租人丙不可以是善意第三人?樓主是根據什麼將其排
09/26 12:09, 6F

09/26 12:09, , 7F
除?
09/26 12:09, 7F
我是看書裡面寫的 所謂第三人,指通謀虛偽表示之當事人以外之人,其新取得該標的財產上之權利, 因通謀虛偽表示無效而受變動者而言。惟不包括承租人,因租賃契約為債權行為, 本不受通謀虛偽表示的影響,承租人僅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賠償。 http://www.ptt.cc/man/Examination/DE8C/D34B/D997/DA61/M.1215265450.A.0CA.html 爬了精華區裡面也有 所以我才很納悶 照C大及A大的說法 就是沒有標準答案囉? 所以把二說都寫出來 再取通說 如果是這樣我就搞懂了! ※ 編輯: bbjerry13 來自: 36.231.27.89 (09/26 12:45)

09/26 15:01, , 8F
第三人指「物權行為」的第三人,怎麼會二說並陳
09/26 15:01, 8F
文章代碼(AID): #1IGunjz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