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違規名單 一行、伸手、徵求、問完自刪等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剛出社會)時間12年前 (2013/09/12 08: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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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 GF72489 違反板規7.水桶二週 7.無意義推文、空白文、一行文或因使用手機、平板電腦發文 ,造成文章排版混亂,使板友閱讀困難者水桶二週。屢犯不 改者視同鬧板。 ============================================================================== 使用者 byebyebye123、jbjustdoit、 違反板規9.水桶二週 9.徵求、買賣文發表於板面,刪除及水桶二週。 ============================================================================== 使用者 cslf20 違反板規2. 水桶一週 使用者 yg96362006 二篇伸手文 違反板規2. 水桶二週 2.請克盡使用者閱讀板規、爬文義務,文章中請勿以類似「若 有違反板規,請板主刪除或等會自刪」、等文字規避義務。 又或者,文章中註明「已爬文,沒發現」,但實際上能在板 上查到,或輕鬆就能在網路上搜尋到答案等伸手文,依情節 ,水桶一週至一個月。 ============================================================================== 使用者 boshings 違反置底買賣區規則2. 水桶二週 2.手動推文置底(重複推文) ,每人每隔7天最多一日PO,至多五件物品。 使用者 sacris 於買賣區廣告無關國考課程 且有版權疑慮 視為鬧板。 6.鬧板者,水桶一個月;多重帳號分身皆鬧板者,除鬧板帳號 水桶一個月外,並移送帳號部。 ============================================================================== 使用者 hk416 於09/12/2013 04:34左右連刪四篇課業發文 違反板規10.後段 水桶30天 ● 005419 8/07 hk416 [課業] 民法法條 005418 8/07 hk416 [課業] 民法法條 005417 8/07 hk416 [課業] 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005416 8/01 hk416 [課業] 民法法條問題 10.無正當理由刪除或修改推文者,水桶一個月;於板面發問得 到答案就自刪者,經檢舉或經板主發現,亦水桶一個月。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法條 時間 Wed Aug 7 17:35:10 2013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真不好意思 還有一條也看不懂 第 873-2 條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該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因抵押物之拍賣而消滅。 前項情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未屆清償期者,於抵押物拍賣得受清償 之範圍內,視為到期。 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 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請問各位先進 這條法條在講什麼? 完全看不懂@@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45.113

08/07 17:46,
原po該不會是自修 直接只讀法條吧 這樣讀很辛苦吧
08/07 17:46

08/07 17:49,
唉 T.T 因為要上班阿 沒這麼多時間念課本
08/07 17:49

08/07 17:50,
而且看課本也看不懂@@ 因為智力太低
08/07 17:50

08/07 18:06,
這條在講抵押權在實行拍賣受償後會消滅
08/07 18:06

08/07 18:08,
我感覺原PO根本是在摸索證明啊
08/07 18:08

08/07 18:08,
後半段可以參考 law 版的 #1CljUFdJ
08/07 18:08

08/07 18:11,
坊間有民法法條一條條白話解釋的書籍。
08/07 18:11

08/07 18:11,
看起來是要考法學緒論吧,讀課本比法條有用
08/07 18:11

08/07 18:12,
大原則有了不要丟太多分就可以 除非是要考五等大意
08/07 18:12

08/07 18:15,
不是啦 我不是要考法緒 是要考司律第一試
08/07 18:15

08/07 18:17,
第一試沒念過課本的話也太猛.............
08/07 18:17

08/07 18:20,
我覺得你應該先去看有準備的人的心得....
08/07 18:20

08/07 18:22,
我連續兩年民法商法刑訴都以法條為主 司律第一試都過
08/07 18:22

08/07 18:23,
都衝到1千名內 去年還衝到300名內 可是第二試都被刷掉
08/07 18:23

08/07 18:24,
其實第二試都是垮在憲法 公司法 刑法
08/07 18:24

08/07 18:25,
去年律師第二試 公司法只得8分 若給我20分 早就上榜了 唉
08/07 18:25

08/07 18:25,
我很多朋友 上班也都很忙 都是以高點中六法為主 去年上好幾
08/07 18:25

08/07 18:26,
個律師
08/07 18:26

08/07 18:39,
這樣過的了真猛,繼續沉
08/07 18:39

08/07 20:03,
以法條為主 過第一試很正常的 因為第一試都選擇題啊
08/07 20:03

08/07 20:04,
選擇題本來就是考法條啊
08/07 20:04

08/07 23:00,
不先讀法條要讀什麼
08/07 23:00

08/07 23:02,
問題他是要考司法人員...
08/07 23:02

08/08 02:52,
這樣讀太誇張了@@司律不能只讀法條
08/08 02:52

08/08 23:42,
來勝的學習式六法其實看法條蠻夠的吧 該有的判決都有
08/08 23:42

08/08 23:43,
給了 一些愛考自己文章的學者見解也會放 蠻夠的吧
08/08 23:43

08/08 23:43,
甚至很多東西查書還查不到 翻學六就有判決告訴你...
08/08 23:43

08/09 00:43,
我明年要考司律,但根本不打算準備第一試。
08/09 00:43

08/09 01:02,
推學習六法
08/09 01:02

08/09 18:48,
不過 我還是跟大家說第二試 法條不重要 因為都發給你
08/09 18:48

08/09 18:49,
最重要的還是要 唸課本 不然會向我一樣 第一試衝很高
08/09 18:49

08/09 18:50,
第二試就gg 尤其憲法行政法公司保險刑法 法條不用唸太熟
08/09 18:50

08/09 18:50,
因為他不是考法條操作 他喜歡考學理跟實務的爭點
08/09 18:50

08/09 20:09,
很正常啊 這不是在舊制開始發法條以後就都這樣考了嗎?
08/09 20:09

08/09 20:09,
總不可能發法條還考法條 又不是在比誰比較會翻、比較會
08/09 20:09

08/09 20:10,
抄 要考當然都是考法條上沒有的東西啊 司律考那麼簡單
08/09 20:10

08/09 20:10,
哪來的鑑別度
08/09 20:10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5:25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法條 時間 Wed Aug 7 00:12:14 2013 ───────────────────────────────────────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問各位前輩 民法第218條之1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民法第225條第2項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者,得讓與賠償請求權, 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這兩條法條在講什麼?彼此差異在哪裡?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38.93

08/07 00:18,
225第二項那個是說,假設甲賣一個花瓶給乙,約定交易前卻
08/07 00:18

08/07 00:20,
被丙打破,甲對丙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他可以把這個請
08/07 00:20

08/07 00:21,
求權讓給乙,由乙自己去和丙玩
08/07 00:21

08/07 00:24,
或丙有賠償甲了,甲可以把丙賠償的物給乙
08/07 00:24

08/07 00:26,
簡單來說就是甲可以藉此閃掉給付不能的方式
08/07 00:26

08/07 00:39,
218之1則是變成,一樣舉例甲賣花瓶給乙,交易前被丙打破
08/07 00:39

08/07 00:41,
與225第二項不同的是,這邊是丙請求甲把對花瓶的所有權讓
08/07 00:41

08/07 00:43,
他,兩條最終的結論都是乙vs丙,但其實有很大的差異
08/07 00:43

08/07 00:44,
希望有讓你看懂qq
08/07 00:44

08/07 00:46,
225第二項就是,乙:可惡的丙,我自己來搞定
08/07 00:46

08/07 00:47,
218之1,丙:真是不好意思,由我來負責吧
08/07 00:47

08/07 00:56,
T.T 還是看不懂
08/07 00:56

08/07 00:57,
要等更厲害的人來解釋了XD
08/07 00:57

08/07 01:40,
一個是將契約人由甲變成丙,一個是指將賠償請求權讓給乙
08/07 01:40

08/07 08:40,
推J大解釋的很清楚
08/07 08:40

08/07 11:01,
推J大解釋的很清楚+1 建議原PO可以畫關係圖來思考喔
08/07 11:01

08/07 11:03,
不知道原PO是不是因為不清楚舉例中人物在法條中的角色
08/07 11:03

08/07 11:05,
依J大例子,參照225條第二項,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
08/07 11:05

08/07 11:06,
丙是第三人
08/07 11:06

08/07 15:16,
218-1是讓最該負責的負最終責任 225則是代償請求
08/07 15:16

08/07 15:18,
前者如寄存花瓶於親戚家 卻被親戚友人打破 那友人應負責
08/07 15:18

08/07 15:19,
後者 最典型的就是買賣土地被徵收 可用徵收補償金代償
08/07 15:19

08/07 17:58,
推J大,舉例很清楚
08/07 17:58

08/08 02:42,
謝謝大家不嫌棄,樓上幾位說的對,其實想不通的時候可以畫
08/08 02:42

08/08 02:44,
個關係圖,畢竟文字敘述有點抽象
08/08 02:44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5:14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時間 Wed Aug 7 17:21:32 2013 ─────────────────────────────────────── 請問各位先進 1. 是否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2. 如果沒有副署該法律跟命令是否有效?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45.113 ※ 編輯: hk416 來自: 118.170.45.113 (08/07 17:22)

08/07 17:40,
副署就是負政治責任 沒副署當然無效
08/07 17:40

08/07 17:41,
所以 總統公布法律 行政院長要副署嗎
08/07 17:41

08/07 17:44,
阿不然咧??
08/07 17:44

08/07 17:47,
可是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說憲法37條不適用
08/07 17:47

08/07 17:53,
是只有 發布行政院長 立院同意人事案 解散立院 不適用
08/07 17:53

08/07 17:54,
去做考古題就知道了啦...考選擇又不是考申論
08/07 17:54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5:06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民法法條問題 時間 Thu Aug 1 16:41:57 2013 ─────────────────────────────────────── 請問各位先進 民法第 309 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 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 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 以及 民法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償之效力 ===================================== 所謂民法第 309 條的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 與民法第 310 條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 兩者要差異在哪裡?要如何分辨? ------------------------------------------------------------------------- 民法第 319 條代物清償與民法第 320 條新債清償 兩者要差異在哪裡?要如何分辨? 看不懂法條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45.221

08/01 16:51,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08/01 16:51

08/01 17:57,
319和320的差異,319是以物償債,債權人答應債就因物的
08/01 17:57

08/01 17:58,
交付而清償,320是以新債抵舊債,但舊債不消滅要等到,
08/01 17:58

08/01 17:58,
新債完全清償完畢舊債才會消滅!!
08/01 17:58

08/01 20:47,
309是真債權人 310是看起來是債權人實際上不是
08/01 20:47

08/07 17:24,
原來乳此 感恩~~~ 大家都好強唷
08/07 17:24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4: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255.13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5.13 (09/12 08:58)
文章代碼(AID): #1ICG_K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