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加重竊盜罪之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09/07 00:09),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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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一條   I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 空機內而犯之者。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修法理由: 三、參考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項等有關公共危險罪章之規定,將 第一項六款修正為「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以求體例一致,且涵蓋的範圍亦較完整。 這邊小弟的問題是: 1. 這代表62台上3539已經不適用了嗎? 2. 現今定義之加重區域到哪邊? 飛機裡面算加重、車廂裡面算加重,那火車大廳與機場大廳算加重嗎? 煩請版友解答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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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 不就包含火車大廳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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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大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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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修正理由是說機場已成為目前交通運輸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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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加入機場 所以機場大廳算在裡面 主要是竊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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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車廂還是算 62台上3539有其意義 大廳要看人潮擁擠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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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趁人多航警又無法注意到的時候竊取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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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機內→飛機裡面 舟、車→火車裡面也算 高鐵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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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人很多"的車站(機場)廁所裡面也算加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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