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違規名單 問完自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我剛出社會)時間12年前 (2013/09/04 12:54),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使用者 BM101經板友檢舉 違反板規10.後段 水桶30天 10.無正當理由刪除或修改推文者,水桶一個月;於板面發問得 到答案就自刪者,經檢舉或經板主發現,亦水桶一個月。 作者 BM101 (呆呆)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刑法競合問題 時間 Wed Mar 27 11:29:34 2013 ─────────────────────────────────────── 想請問大家一下 關於過失致死+殺人未遂的競合 撲馬老師 刑法分則一版 P.73頁 右上角的注解(point)部份 殺人未遂 與 過失致死 這兩個是數罪併罰 數行為沒問題 因為在前行為人已經死了 後行為是客體不能故論殺人未遂 我有點想不通的是 關於法益數的認定 這兩個不是都是侵害生命法益嗎? 為什麼不是數行為侵犯一法益 不罰前後行為?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95.67

03/27 11:47,
不同"個體(人)"為不同法益
03/27 11:47
是同一人喔 我把題目附上好了 某甲開車直接撞死某乙,內心卻不知,以為某乙還活著,心裡想者:"去死算了", 抱著殺人故意離開現場。

03/27 12:05,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標題修改教學
03/27 12:05

03/27 14:46,
你的題目只有ㄧ行為而已
03/27 14:46

03/27 15:21,
後行為是不作為的殺人未遂不是嗎?
03/27 15:21

03/27 15:54,
難道照你的意思,殺人後離開都是2行為?不然就是你題
03/27 15:54

03/27 15:55,
目不夠清楚
03/27 15:55

03/27 16:14,
我剛翻了Q,題目讓人誤以為,前行為是故意,原來是過
03/27 16:14

03/27 16:27,
這案例,的確也可用與罰前行為
03/27 16:27

03/27 17:03,
我想可能是肇逃先跟殺人未遂先競合的關系
03/27 17:03

03/27 17:05,
所以原先是有2個法益,這種案例好像都是解數罪併罰
03/27 17:05
我知道答案了,後續的生命已經不存在,是想像出來的,所以算是不同的個體 感謝撲馬老師替我解答 :) ※ 編輯: BM101 來自: 1.172.95.67 (03/27 19:23)

03/27 19:58,
原來是這樣,了解了
03/27 19:58
※ Deleted by: BM101 (115.82.128.182) 09/04/2013 02:11:06 -- 若覺板工處理違規事項處置不當、誤會或處分之水桶時間與板規不 符者,板工不設信件黑名單,請來信解釋、告知及溝通,板工會做 適當修正及致歉。 溝通後仍覺板工處置無理由者。 救濟方法於處置起一個月內組務板L_LifePlan申訴、檢舉,板 工必誠懇面對。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255.13

09/04 13:25, , 1F
問完自刪心機好重...
09/04 13:25, 1F

09/04 13:41, , 2F
罰得好~ 這種的真的討人厭
09/04 13:41, 2F

09/04 13:50, , 3F
我還是不懂為何問完要刪掉 是很丟臉嗎?
09/04 13:50, 3F

09/04 13:54, , 4F
自私的人到處都有,這種人就祝福他考一輩子^^
09/04 13:54, 4F
文章代碼(AID): #1I9hptz7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