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88年台非字第316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桑看到都說帥)時間10年前 (2013/09/01 15:10),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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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裁判字號:88年台非字第316號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其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同法條第三項 規定甚明。本件原確定判決以被告許○成犯連續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以簡 易判決量處被告拘役五十九日在案。惟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易科 罰金之罪,原判決處以拘役五十九日,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又未宣告緩刑 。按之首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有適用法則不當 之違誤 ------------------------------- 請問這篇中提到的這一段 惟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非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 其中刑法41條一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而刑法320條一項不就是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嗎? 為何會說不得易科罰金?? 是差在要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嗎? 請高手指點 謝謝 -- =============================================================== 推 DKNYTaipei:OK 是個好地方 我每個月只在ok繳超過7000元各項費用 01/25 12:03 → DKNYTaipei:我絕對不去-5 消費和繳款 XDD 01/25 12: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05.236 ※ 編輯: scorpioman 來自: 111.255.105.236 (09/0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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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於90年才修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前是三年以下
09/01 15:5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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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大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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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8kXWy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