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事訴訟法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o Fight For The Right)時間12年前 (2013/08/24 15:22),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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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台上3709號判決要旨:「竊盜罪係侵害財產監督權之犯罪,以監督權被侵害之人為直接被害人,亦即財產監督權者始有告訴權,而所謂有監督權者,指財物現時之持有人或占有人,故如所有人與持有人(占有人)非同屬一人時,應以持有人(或占有人)為準,其行竊者與財物之現時持有人(或占有人)有刑法第326條所規定之親屬關係者,雖與所有權人並無上開親屬關係,依同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上開判決未句所指:「即須告訴乃論」,是指持有人及所有人均屬告訴權人,而均得單獨提出告訴,抑或僅與該行竊者有刑法第324條所規定之親屬關係之持有人(或占有人)始得提起?若持有人(或占有人)未提起時,所有人即不得提起告訴,僅生民事賠償關係而已? 懇請各位先進不吝指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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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Q3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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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正,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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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訴232所指犯罪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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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不包括間接被害或附帶被害。而此則判決已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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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被害人為財物現時之持有人或占有人,則如行竊者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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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現時持有人或占有人有親屬關係,依刑法324,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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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告訴乃論,也就是此案如無直接占有人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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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所以結論是您說的所有人無從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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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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