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關於撤銷死亡宣告的事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精神異常人士)時間10年前 (2013/08/15 13:36),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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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前提:甲原本受死亡宣告,後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其妻在 甲受死亡宣告後,尚未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繼承甲 的財產。 內文: 2.關於繼承的財產,乙就其所繼承甲的房屋,負有返還的義 務。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乙以出售價金所得投   資股票,乃財產的變形,就其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 問題:   請問「若乙善意,其處分的效力不受影響」,是不是指乙不用 歸還甲房屋?   另外出售價金為1000萬,乙以1000萬投資股票,獲利100萬,那 「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是否是指可以就獲利「100萬」的部分,歸還 給甲?或是說給甲「80萬」也可以?不用給到全部? (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問題,懇請大大指導,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101.33 ※ 編輯: psychopath 來自: 111.255.101.33 (08/1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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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要歸還,如果是賣掉100萬,花了20萬,善意就只需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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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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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利益部份,100萬投資變成200萬,只需還原本的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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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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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也是現受利益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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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感謝指導,目前在讀王澤鑑大師的《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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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中,不是很了解上述內文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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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現存多少 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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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老師說過某例,簡單說,這種拿到就趕快花光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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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36Z7iV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