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司法官刑法第4題、30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築夢踏實)時間11年前 (2013/08/14 22:57), 編輯推噓1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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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 的背包取走。A於10 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答案為普通竊盜罪 惟最高法院101台非140號判決指出,醫院的病房亦為住宅,小弟認為按照該判決之意旨 家屬在家屬休息室中,對於該空間有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 家屬在使用家屬休息室時,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是家屬休息室難謂非刑 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倘乘隙侵入休息室內行竊,自已構成刑法侵入有 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故小弟認為照實務見解,應成立加重竊盜罪才是 30. 甲因鄰居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A 宅與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 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A 宅按門鈴叫囂嗆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 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A 殺害。某日 ,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致乙未能得手 。嗣經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猨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獏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獱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斅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答案為B 但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記錄第2號問題5,表明 問題五:新法第29條廢除原來第3項「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論」,原合於 舊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者,是否係屬於刑法廢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 訴判決,而非屬比較新舊法適用? 研討結果: 甲說:應以刑罰廢止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理由:依據現代刑法理論,對於共犯係採從屬性之立場,而舊法第29條第3項則屬共犯獨立 說之規定,是以為符合現代刑法處罰犯罪行為之基本原則,新法刪除對於現行條文第29條 第3項失敗教唆、無效教唆之處罰,此之修正屬於除罪化之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第4款諭知免訴判決 故本題甲應不構成犯罪,乙構成預備殺人罪才是 (另小弟認為前行為成立預備殺人罪似乎太過遷強,主觀上客觀上都難認定甲之行為有預 備殺人之意圖) 職是,本題無正確選項,應予送分 不知道強者板友們認為如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67.73

08/14 23:08, , 1F
第一題是不是要討論故意同時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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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3:09, , 2F
醫院是住宅沒錯,不過他沒有入侵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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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目前見解只有病房是住宅 家屬休息室並沒有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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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休息室應該屬於公共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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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都持刀靠近了 還不能算預備 那不就..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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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乙不算預備啊 只是實務上似乎不承認教唆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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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不也都算是住宅?只是有沒有侵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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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立法目的 居住安寧之穩固 第4題並沒有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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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百貨公司是住宅的見解嗎???所以在百貨公司偷口紅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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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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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給的判決是病房 所以實務有可能認為破壞居住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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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侵入百貨公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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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過院就知道家屬休息室人來人往的 很難認定有什麼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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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休息室應該是大家都能進去的 沒有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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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該說要構成加重 應該要進入前就有竊盜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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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安寧或是管領力吧 家屬不是住在那只是在那休息看個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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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後 另行起意 只算普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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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光是不是住宅都有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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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在百貨公司偷東西算侵入住宅有實務見解嗎 我怎麼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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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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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院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結論要旨第29號~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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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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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23:57, , 23F
我看到關鍵字了 另行起意 好熟悉的字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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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00:35, , 24F
第一題不用想那麼多巴,不是就沒有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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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30題可以爭論修法理由正犯必須"著手"才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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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預備犯尚未至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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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若用在一般的犯罪,實務也認應該不會有教唆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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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在形式預備犯上~實務是認為可成立教唆預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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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講~實務原則上正犯需"著手"才成立共犯,但形式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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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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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分為實質跟形式 實質比較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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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0:42, , 32F
但形式不知道有沒有最高法院判決明確說有教唆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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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0:43, , 33F
昨天查一下好像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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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0:44, , 34F
如果形式預備犯可以處罰教唆 那也不用分形式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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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0:44, , 35F
只要有處罰預備犯就可以處罰教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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