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321條有人居住之建物認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ω・)問問)時間12年前 (2013/08/12 13:27), 編輯推噓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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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大家。 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第一款中, 以下幾種建築該當本款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嗎? 1.醫院病房 2.醫院家屬休息室 3.學校保健室 又,「有人居住」是現有人居就可以嗎?需要長久有人住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1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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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説你想問司法官選擇題可能比較多人想進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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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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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因為他一開始即在醫院而非為犯罪侵入,不該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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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事由。若係為犯罪而侵入醫院,實務上認為仍該當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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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保健室因為非供人居住,故非屬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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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要能供人起居就算建築物了? 保健室應該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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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台非140決 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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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Sir大 有個2x年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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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沒有危害到居住安全來判斷,若是無獨立出入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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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成建築物之一部,記得實務上有採過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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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回答~之前練習就有遇到相同困惑一直忘記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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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278fr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