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警察鐵路特考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立志當傑出青年)時間12年前 (2013/08/11 19:11),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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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題 題目: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決定之 (B)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 (C)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 (D)由內政部決定之 答案:(B) 疑惑:林清老師第二堂筆記內容有一段地方行政機關,「附屬機關:○○局(府外局)」 民政局在行政程序法§2不算是行政機關嗎?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像各地警察局不就是一個行政機關嘛,那麼民政局或社會局等亦算吧? 行政程序法§13:受理在先→各該機關協議→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不才依照上述,選(C) 有時候覺得唸得愈多,反而愈紊亂了。感謝各位指正賜教 -- 打羽球的感覺只有歡樂,沒有疲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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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一個很簡單判斷的東西,結果在台灣疊床架屋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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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讓人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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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有爭議"應該用14條,"均有管轄權"時才是用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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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看題目,這一題有陷阱,題目問的是管轄權有爭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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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雙方均有管轄權時,所以應該是以14條的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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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旁觀者清,當局者迷,自鞭粗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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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1t55Z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