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第 711 號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破壞 無謀 創造)時間11年前 (2013/07/31 18:05),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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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1 號 民國 102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 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 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 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 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 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 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 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請參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54.196

07/31 18:08, , 1F
這條解釋怪怪的?這樣不會有租用牌照的問題嗎?
07/31 18:08, 1F

07/31 18:16, , 2F
不會,大法官認該條只是沒設合理必要的例外有違比例
07/31 18:16, 2F

07/31 18:17, , 3F
原則,所以立法者加個但書除外就好。
07/31 18:17, 3F

07/31 18:17, , 4F
至於該函釋沒法律依據只要立個法就好。
07/31 18:17, 4F

07/31 18:23, , 5F
看到下面不同意見書有人在砲系爭個案函釋不屬命令不
07/31 18:23, 5F

07/31 18:23, , 6F
得作為違憲審查客體。
07/31 18:23, 6F

07/31 18:32, , 7F
只是就熊熊轉不過來這種執行的限制跟德國藥房案感覺很
07/31 18:32, 7F

07/31 18:32, , 8F
像阿 為什麼不是客觀限制~?
07/31 18:32, 8F

07/31 18:57, , 9F
沒事了 湯老師裡面有寫
07/31 18:57, 9F

07/24 06:18, , 10F
謝謝分享, 已收錄精華區~
07/24 06:18,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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