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脅迫-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受讓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啦啦)時間11年前 (2013/07/17 20:38), 編輯推噓4(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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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看脅迫的部分,突然有點混亂 因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均得撤銷之 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下一段又提到善意取得制度,依801.948, 如善意第三人取得之財產權為動產物權或不動產物權時 表意人仍不得加以對抗之 如果依照善意取得制度 那因被脅迫而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就沒有用?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25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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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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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這本是就不同方向的說明,保護的是不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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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的確是爭點。我看過有文章討論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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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都寫再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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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948 基本上是為了保護商業交易信賴保護,不包括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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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會都寫,但是我不會擇一,我會強調是不同人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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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答題上本來就是兩說併陳啊...只是看最後到底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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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答案,來決定是不是要擇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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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這樣我就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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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從表意人的面向來看,一個是從第三人的面向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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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依題意來決定,要從哪個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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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別跟原則分不行嗎? 原則 不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依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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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如有適用法條則為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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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分的話就不會有這個爭點存在了 看你要支持哪一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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