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緊急避難為何要歸在阻卻違法性?
一直思考覺得很不合理,
至少是...不符合我自己的生存哲學... -_-
難道緊急避難不應該歸類到"罪責"階層來討論嗎?
不管是危難來自於人、動物、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等等,
假如你不幸遭遇緊急危難,雖然替你感到緊張或不幸,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
雖然會想要躲避,或者是本能想要轉嫁給別人,
但是第三人無論如何都沒有接受的義務阿@@
所以就算我遇到了危難,也許我也會不得已轉嫁給別人,
但是事後我理當為我侵害別人的程度付出代價,應該該當違法,
然後事後再檢討我做的反應和對人傷害程度,來阻卻或減免我的罪責。
不是應該這樣嗎?
而防衛性緊急避難,就很怪,
應該直接併入正當防衛,幫第三人防衛的範圍中。
感覺這樣比較有邏輯。
刑法應該用來消極告訴大家什麼違法(不能做)?為什麼不能做?
而不是用來積極地保護大眾的利益,還自己增加不違法的情況。
結果弄出很多尷尬的情境來咬文嚼字。
如果有不得已的情況下做了,應該要違法,然後阻卻罪責。
為何避難而侵害別人要用來阻卻違法,感覺替人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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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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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bywind:
A開車快要撞到別人:
A面臨了自己的倒楣狀況,你要碼就是照原路線撞路人,然後違法,重罪責;
不然就是自己選擇撞路邊房子,依樣違法,然後法官和社會大眾依A不得已情況,
和A的所作所為(選擇傷害較小的方式),而給予減或免罪責。
這樣一樣是可以鼓勵人面臨犯罪仍可盡力去往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而且如果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無論如何,就勢必有被侵害法益的人沒人對此負責。
應該要緊急避難也屬違法,就如同我說:你A今天遇到這種兩難的局面,雖然可憐,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你勢必要違法了,人生本來就有這種不如意的事。
但是你轉嫁給別人,起因是因為你,就算傷害的法益比較小,那被害的別人不是算
他衰?
刑法應該要保障社會大眾:你不弄別人,別人就不會弄你。
理想的狀況就是你如果被弄到,一定是你自己該吞的;若是被弄到是出於別人,那
弄你的人就要負責。
感覺不需要再那邊積極的為大家設定:怎樣弄到別人才是可以接受的。
這樣大家就會在那製造出很多奇怪的狀況,難以用立法技術一併完整解決。
因為文字根本不可能設定出所有各種可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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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l18858:
你說的趨吉避凶是人的天性跟我主張的不相違背阿。
我意思是:避難行為如果是可以完全避開不侵害別人法益,那當然這麼做最好;
若只能在必侵害的情況下做選擇,那麼你的選擇仍應該當違法,但法官和社會大眾會
給你合理的罪責,否則被侵害之人為何要接受你的侵害?
而我講的是刑法應該要規定哪些是該罰的就好,不必把避難而侵害別人的行為再拿來
設定例外說是不違法,因為罪責就可以處理。
而鼓勵的部分,社會一體的部分,應該是一些福利制度去鼓勵。
家裡沒錢看病,如果很急,為了要某個醫生才會看的病,或是急需要錢,難道就可以
去拿槍相逼醫生,或是偷錢搶錢嗎?無辜的醫生和第三人感覺很沒保障。
我知道我說的例子雖然不一定成立避難,但是我只是想表達那種概念。
因為覺得沒道理。
所以說,家裡如果沒錢看病,
那並不是誰逼你沒錢的,那是你自己該承受的。
就是說,沒有人侵害你的時候,就不該避難害人;選擇避難害人,就要承擔負責,
不該直接阻卻違法。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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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兩行很奇怪,好像變成跟你主張相反,而贊成我說的......
如果阻卻違法,就沒罪責可言了。
所以應該不要阻卻違法,就實際情況來在罪責階層討論。
但這就變成如果可能該當某罪的避難行為,其最低刑度仍過重,那就會很難判。
除非社會大眾都願意接受某些避難行為有罪但免罰,或是有罪但微罰的情況。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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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111101:
有點看不出你舉的例子跟我主張的違背處。不過依我這篇的主張意思是:
甲開車因煞車失靈,現在發生了必定有悲劇產生的局面,
1.甲無論結局為何,可能都要先被檢驗是不是有過失的可能(事前檢查煞車)。
2.甲若依照刑法主張避難,認為他是面臨不得已的情況,代表他能夠選擇:
(1)原路線撞娃娃車。 ->違法,而且選擇撞娃娃車,罪責重。
(2)改變路線撞無人雜貨店。 ->違法,但在罪責階層比撞娃娃車輕。
(3)自己撞牆。 ->無罪(如果牆損壞不用負責)。但可能因此自己身亡。
以上(2)的違法,就是我認為跟刑法主張避難可阻卻違法不同的地方。
因為雜貨店的老闆沒理由接受你的主張就要被侵害,他很無辜。
但是你避免撞娃娃車而撞雜貨點的行為,社會大眾還是覺得還是情有可原,
所以可能給你罪責很輕,至少會比原本無故去撞雜貨店輕很多。
所以這樣一樣可以鼓勵行為人往好的方向發展。
或者也可以選擇撞牆,不造成任何人的困擾。
但是我想這可能會撞車死掉,所以應該沒有人當下會這樣選擇,
但這才是人性中最自律的。(聖人)
因為你都選擇不自殺而侵害無辜第三人了,你本來最少還可以選撞牆的,
所以你有選擇。但是無辜的老闆被侵犯卻還要接受你正當不違法的結果,
感覺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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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iller:
我會再看的。剛剛已經有板友寫信給我,解除了我大部分的疑惑。
我提出是因為對避難阻卻違法這樣的根本概念覺得不合理,
但既然刑法是這樣規定的,代表前人們很可能應該有些東西是我沒想清楚的,
也許未來我再多讀之後,就會理解了。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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