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緊急避難為何要歸在阻卻違法性?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3/07/16 20:55), 編輯推噓8(8048)
留言56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直思考覺得很不合理, 至少是...不符合我自己的生存哲學... -_- 難道緊急避難不應該歸類到"罪責"階層來討論嗎? 不管是危難來自於人、動物、天然災害、不可抗力因素等等, 假如你不幸遭遇緊急危難,雖然替你感到緊張或不幸,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 雖然會想要躲避,或者是本能想要轉嫁給別人, 但是第三人無論如何都沒有接受的義務阿@@ 所以就算我遇到了危難,也許我也會不得已轉嫁給別人, 但是事後我理當為我侵害別人的程度付出代價,應該該當違法, 然後事後再檢討我做的反應和對人傷害程度,來阻卻或減免我的罪責。 不是應該這樣嗎? 而防衛性緊急避難,就很怪, 應該直接併入正當防衛,幫第三人防衛的範圍中。 感覺這樣比較有邏輯。 刑法應該用來消極告訴大家什麼違法(不能做)?為什麼不能做? 而不是用來積極地保護大眾的利益,還自己增加不違法的情況。 結果弄出很多尷尬的情境來咬文嚼字。 如果有不得已的情況下做了,應該要違法,然後阻卻罪責。 為何避難而侵害別人要用來阻卻違法,感覺替人開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3.115

07/16 20:59, , 1F
有心人要利用的話 緊急避難會是殺人的好幫手
07/16 20:59, 1F

07/16 21:17, , 2F
不過如果今天只是像開車為了避開路人撞到別人路邊停的
07/16 21:17, 2F

07/16 21:18, , 3F
車之類的,可以阻卻"我怕撞到別人的車所以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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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19, , 4F
違法性的層次在於法秩序的衡平,罪責是個人條件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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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19, , 5F
像去年桃園埔心幸福水泥平交道發生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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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19, , 6F
考量的東西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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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20, , 7F
爾且還有必要性跟比例原則的問題..真想拿來害人應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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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20, , 8F
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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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21, , 9F
只是為了避難且符合適當、必要、衡平,並沒有法敵對意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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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bywind: A開車快要撞到別人: A面臨了自己的倒楣狀況,你要碼就是照原路線撞路人,然後違法,重罪責; 不然就是自己選擇撞路邊房子,依樣違法,然後法官和社會大眾依A不得已情況, 和A的所作所為(選擇傷害較小的方式),而給予減或免罪責。 這樣一樣是可以鼓勵人面臨犯罪仍可盡力去往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而且如果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無論如何,就勢必有被侵害法益的人沒人對此負責。 應該要緊急避難也屬違法,就如同我說:你A今天遇到這種兩難的局面,雖然可憐, 但是那是你家的事啊,你勢必要違法了,人生本來就有這種不如意的事。 但是你轉嫁給別人,起因是因為你,就算傷害的法益比較小,那被害的別人不是算 他衰? 刑法應該要保障社會大眾:你不弄別人,別人就不會弄你。 理想的狀況就是你如果被弄到,一定是你自己該吞的;若是被弄到是出於別人,那 弄你的人就要負責。 感覺不需要再那邊積極的為大家設定:怎樣弄到別人才是可以接受的。 這樣大家就會在那製造出很多奇怪的狀況,難以用立法技術一併完整解決。 因為文字根本不可能設定出所有各種可能的狀況...

07/16 21:28, , 10F
如果成立不法,那幫助他人避難不就成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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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34, , 11F
話說第二段的文字套用到正當防衛....也只是別人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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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1:43)

07/16 21:48, , 12F
撞到人不一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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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1:57, , 13F
負責的部分應該是民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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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03, , 14F
一個趨吉避凶的行為本來就是人類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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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04, , 15F
如果他的避難行為是合理有效的,立法者當然要立法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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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06, , 16F
站在社會一體的概念,這樣是損失分擔且降低整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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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08, , 17F
這跟健保概念滿像的吧,難道家裏沒錢看病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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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l18858: 你說的趨吉避凶是人的天性跟我主張的不相違背阿。 我意思是:避難行為如果是可以完全避開不侵害別人法益,那當然這麼做最好; 若只能在必侵害的情況下做選擇,那麼你的選擇仍應該當違法,但法官和社會大眾會 給你合理的罪責,否則被侵害之人為何要接受你的侵害? 而我講的是刑法應該要規定哪些是該罰的就好,不必把避難而侵害別人的行為再拿來 設定例外說是不違法,因為罪責就可以處理。 而鼓勵的部分,社會一體的部分,應該是一些福利制度去鼓勵。 家裡沒錢看病,如果很急,為了要某個醫生才會看的病,或是急需要錢,難道就可以 去拿槍相逼醫生,或是偷錢搶錢嗎?無辜的醫生和第三人感覺很沒保障。 我知道我說的例子雖然不一定成立避難,但是我只是想表達那種概念。 因為覺得沒道理。 所以說,家裡如果沒錢看病, 那並不是誰逼你沒錢的,那是你自己該承受的。 就是說,沒有人侵害你的時候,就不該避難害人;選擇避難害人,就要承擔負責, 不該直接阻卻違法。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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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個人真的有特殊情形,可以在罪責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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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法官個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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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兩行很奇怪,好像變成跟你主張相反,而贊成我說的...... 如果阻卻違法,就沒罪責可言了。 所以應該不要阻卻違法,就實際情況來在罪責階層討論。 但這就變成如果可能該當某罪的避難行為,其最低刑度仍過重,那就會很難判。 除非社會大眾都願意接受某些避難行為有罪但免罰,或是有罪但微罰的情況。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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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是最大公因數,剩下無法取的就丟在罪責依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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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去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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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37, , 22F
第三人的損失可以透過民法填補回來阿 很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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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5, , 23F
因為在刑法的世界裡,為了保護較大的法益,犧牲較小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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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6, , 24F
事被允許的,認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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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59, , 25F
理由的話,你可以去看學者們的書,有一些理論可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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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05, , 26F
所以緊急避難的"不得以"不是以主觀判斷而是以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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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06, , 27F
才會有行為相當性原則來解釋顯然優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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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09, , 28F
會歸類在阻卻違法事由是因為立法者要以合法來鼓勵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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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12, , 29F
譬如甲開車因煞車失靈正要衝撞滿載小孩的娃娃車,因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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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改撞路旁的雜貨店造成毀損及人員重傷,如果這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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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那遭殃的就是娃娃車,如果你要用期待可能性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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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定會問你:那你怎麼不去撞牆??,因為你煞車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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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期待你不撞到東西,但我可以期待你撞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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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111101: 有點看不出你舉的例子跟我主張的違背處。不過依我這篇的主張意思是: 甲開車因煞車失靈,現在發生了必定有悲劇產生的局面, 1.甲無論結局為何,可能都要先被檢驗是不是有過失的可能(事前檢查煞車)。 2.甲若依照刑法主張避難,認為他是面臨不得已的情況,代表他能夠選擇:  (1)原路線撞娃娃車。 ->違法,而且選擇撞娃娃車,罪責重。  (2)改變路線撞無人雜貨店。 ->違法,但在罪責階層比撞娃娃車輕。 (3)自己撞牆。 ->無罪(如果牆損壞不用負責)。但可能因此自己身亡。 以上(2)的違法,就是我認為跟刑法主張避難可阻卻違法不同的地方。 因為雜貨店的老闆沒理由接受你的主張就要被侵害,他很無辜。 但是你避免撞娃娃車而撞雜貨點的行為,社會大眾還是覺得還是情有可原, 所以可能給你罪責很輕,至少會比原本無故去撞雜貨店輕很多。 所以這樣一樣可以鼓勵行為人往好的方向發展。 或者也可以選擇撞牆,不造成任何人的困擾。 但是我想這可能會撞車死掉,所以應該沒有人當下會這樣選擇, 但這才是人性中最自律的。(聖人) 因為你都選擇不自殺而侵害無辜第三人了,你本來最少還可以選撞牆的, 所以你有選擇。但是無辜的老闆被侵犯卻還要接受你正當不違法的結果, 感覺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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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舉例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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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0:35, , 35F
其實你的懷疑沒錯,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相比,偏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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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0:36, , 36F
因為「不得已」是個脫罪的好理由,所以「緊急避難」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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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0:37, , 37F
「不得已」才會被嚴格且力求客觀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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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0:39, , 38F
就像樓上jay說的,過失行為造成避難情狀,縱然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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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0:41, , 39F
但應該承認警急避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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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0:47, , 40F
關於你的問題,研究一下二階論你會有更清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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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iller: 我會再看的。剛剛已經有板友寫信給我,解除了我大部分的疑惑。 我提出是因為對避難阻卻違法這樣的根本概念覺得不合理, 但既然刑法是這樣規定的,代表前人們很可能應該有些東西是我沒想清楚的, 也許未來我再多讀之後,就會理解了。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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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二階可能無法解決,原PO的問題在於當危難降臨就當你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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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41, , 42F
人衰阿!!就算有不得已的狀況也不能改變你不法的事實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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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42, , 43F
讓你免責就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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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鼓勵的行為你不直接阻卻違法還要丟到罪責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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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42, , 45F
來搞我.....我是當事人一點也不覺得這行為有被鼓勵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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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43, , 46F
覺.....要鼓勵一定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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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51, , 47F
就算事前沒檢查車子不代表他煞車失靈撞到人是故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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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同樣的例子做補充,如果沒有緊急避難會發生很弔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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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54, , 49F
甲直接撞娃娃車可能成立過失傷害重傷或致死過失不罰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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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01:57, , 50F
但如果甲明智的將危難轉移雜貨店卻可能成立重傷和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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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1:28, , 51F
這只是名詞定義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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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1:29, , 52F
避難行為合乎規定 阻卻違法 叫做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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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1:29, , 53F
避難行為不合嚴格規定 減少罪責 叫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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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1:30, , 54F
一樣是避難行為 有可能阻卻違法 也有可能減少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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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1:30, , 55F
具體個案由法院來決定 這跟開脫沒有什麼關係吧
07/17 11:30, 55F

07/17 16:20, , 56F
你學二階論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07/17 16:20, 56F
文章代碼(AID): #1HvKBSxV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