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法條299 債權讓與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hout up)時間12年前 (2013/07/11 23:3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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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二項 債權的抵銷僅限於先於讓與或同時屆至者 我想知道為什麼法條會在時間上特別訂定"先時"才能抵銷 但是債務承擔卻沒有這項特別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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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清償期限不就變相地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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