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雞雞)時間11年前 (2013/07/01 22:00),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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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重點: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但老師說其實是立法機關把核定誤植為備查 叫我們把它改為核定 但95普考答案是備查 現在法典裡也是寫備查 那我考試時到底要寫備查還核定呢? 這問題困擾我蠻久的 到底要相信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198.245.2

07/01 22:05, , 1F
法條寫什麼就選哪一個答案,有問題拿法條去要分!!
07/01 22:05, 1F

07/01 22:06, , 2F
法規資料庫也寫備查...所以老師聽聽就好 無權解釋你懂得
07/01 22:06, 2F

07/01 22:09, , 3F
老師不能給你分數 老師只能謝謝指教
07/01 22:09, 3F

07/01 22:11, , 4F
法律條文不能信 行政院會議結論不能信 老師說什麼信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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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39, , 5F
考選部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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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42, , 6F
那我明白了~謝謝各位
07/01 22:42, 6F

07/02 00:46, , 7F
"不予備查"的問題 不過學說見解並不認為應修正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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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48, , 8F
因為那樣子改的話 無疑是侵害地方課稅立法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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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0:50, , 9F
這問題意識應該是"地方自治研究"考題的層次 無須琢磨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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