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171條:遺產分割效力-債務之免除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第1171條第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
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本人對於此法條有些疑惑,在此向大家請教一下
此法條中規定連帶責任經過五年而免除之起算時點,
到底是「自遺產分割起」,還是「自清償期屆滿時起」呢?
煩請指教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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