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171條:遺產分割效力-債務之免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rf)時間12年前 (2013/06/30 11:31),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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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第1171條第2項: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 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本人對於此法條有些疑惑,在此向大家請教一下 此法條中規定連帶責任經過五年而免除之起算時點, 到底是「自遺產分割起」,還是「自清償期屆滿時起」呢? 煩請指教了,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9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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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遺產分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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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債全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 自清償期屆滿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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