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rf)時間12年前 (2013/06/28 10:48),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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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民法第165條第一項: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請問大家,那如果是在行為完成「後」之撤銷,其法律效果為何呢?是無效嗎? 那...行為人是要依「債務不屢行」之規定向廣告人請求損賠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19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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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現在通說是契約啊 所以看契約的得否解除
06/28 20:14, 1F

06/28 20:16, , 2F
而契約除了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是不能解除的 所以就算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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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0:17, , 3F
銷或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仍然不消滅債權 行為人仍然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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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0:17, , 4F
求廣告人為給付 若再不給付則生給付遲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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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20:18, , 5F
綜上 廣告人的撤銷不消滅債權 不付錢就是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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