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台中市酒駕自治條例的疑惑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霍姆斯貓)時間12年前 (2013/06/17 09:55),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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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聞報很大的台中市酒駕規定 假若台中市議會審議完,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關機關核定後 問題一: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行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 處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近期台中市酒駕條例提高最低罰鍰至39000元 惟法律適用順序,應該是中央法規>地方自治條例,那這自治條例不就白定了? 所以要處罰較重罰鍰,應該是行為人觸犯交通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時 台中市再從行政裁量上,處罰39000元。 我的想法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51.239

06/17 12:25, , 1F
地方自治條例不可以抵觸中央法規,3.9w在1.5~9w內,不牴觸
06/17 12:25, 1F

06/17 12:45, , 2F
我知道是不牴觸,我是指處罰時,使用順序上的問題
06/17 12:45, 2F

06/17 22:01, , 3F
法規有特別法優先、有從新從優..就是沒有中央優先適用
06/17 22:01, 3F

06/17 22:03, , 4F
何況中央法規全國一致,地方法規因地制宜,憑甚麼中央要先
06/17 22:0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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