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 身心障礙 訴訟法大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事情怎麼這麼多)時間12年前 (2013/06/15 23:25),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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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國考版版友大家好 這次想要詢問有關訴訟法的題目~ 再請各位提出意見 非常感謝 1.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 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B)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 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 ,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C)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 真正,足資證明待證事實之存在 (D)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 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 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答案:(C) 我想問說這題的C哪裡不對,我有找民訴355,可是還是看不出來哪裡不對? 2.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 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C)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 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D)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判決為之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答案:(D) 這題的A和B我找不到法條,我想問一下這兩個選項的法條依據?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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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的C沒有足資證明,如果有疑慮335可以叫他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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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1:42, , 2F
第二題算滿刁鑽的,主要就是考民訴233條在92年的修法時,修
06/16 11:42, 2F

06/16 11:45, , 3F
法理由,原本的不變期間是20天,後來刪除掉
06/16 11:45, 3F

06/18 20:17, , 4F
感謝B大和R大的解說~謝謝~
06/18 20:17, 4F

06/27 21:52, , 5F
我想的比較直接補充判決 是裁定吧(我記得 就會選他了 O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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