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身障四等 民法物權概要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hfn)時間11年前 (2013/06/10 14:50),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出處:102年身障特考四等/民法物權編概要 題:甲將 A 屋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 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復將 A 屋以 200 萬元出典於丙,供丙在 A 屋為使用、收益,及設定抵押權於丁,擔保對丁之 100 萬 元債務。嗣後,甲債務不履行,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A 屋由戊以 350 萬元 拍定。試問:該 350 萬元應如何分配 ? 此題我在網路上還找不到答案,以下是我個人想法,不知是否正確,請大家幫我解答, 謝謝。 1.依民法第866條規定,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典權, 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再依民法第865及874條關於抵押權次序權規定,A 屋 拍定後,應依抵押權登記之順序先後受償,故乙得 200 萬,丁得 100 萬。 2.甲與丙設定之典權部分,視其設定時是否約定典期,分別依民法第923.924另行 使回贖權,不參與 A 屋本次拍得價金分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64.32

06/10 23:59, , 1F
考釋字119, 典權參與分配後塗銷
06/10 23:59, 1F
文章代碼(AID): #1HjNTGq6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