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問題]行政程序法§117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正在想)時間12年前 (2013/06/09 03: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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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goth (麥田捕手)》之銘言: :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為何要強調在期間經過呢? : 難道在期間不能撤銷嗎?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這一條聽說當初抄德國法的時候, 漏掉了那個字 解釋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救濟期間經過之後相對於經過前應該是特別情況,但都允許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 救濟期間內當然亦可以撤銷 類似的立法技術還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 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從第一項看 執行名義成立後,仍准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而第二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前,得提起異議之訴 同樣依舉重以名輕的法理 如果連在執行名義成立前都可以特別放寬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那執行名義成立後當然也可以提起 因此應該解釋第二項的情形,是在執行名義成立的前、後都可以提起異議之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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