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復審後提起再審議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雜摳)時間11年前 (2013/05/27 23:15), 編輯推噓3(3019)
留言22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雖然這個問題之前已經討論過了 但礙於晚輩語文能力欠佳還是有點疑惑 希望高手、有緣人能不吝指導QQ #1EGU2TaE這篇文章中有詳細的表解 但目前還是有困惑...."兩個月後沒提行政訴訟"才能提起再審議這點 跟保障法94條的規定有點理解不能 保障法94條前段:「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 外,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 申請再審議:」 1.如果依照上面理解的話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還不算「復審決定確定」 而是指復審案議決後"經兩個月,不提起行政訴訟後"才能稱作「復審決定確定」嗎? 2.保障法94條第二句的意思是已經提行政訴訟的話就不能提再審議的意思嗎? 所以綜上所述 一般救濟情形應該是 (一)復審不服→提行政訴訟 END (二)復審不服→不提行政訴訟(認命了)→經過兩個月行政訴訟提起期間後忽然發現        有翻案的可能(94條所列11款)但已經不能提行政訴訟→發現後30日內提再審議 *參考2013年林清-行政法的板書 *也就是提起復審後不服是不能直接提再審議的,那這樣應該不算雙軌制的救濟吧? (郭阿公是講復審後可以同時選擇兩種 但林清跟陳治宇是講復審決定後兩個月沒提行政訴訟才能提再審議) 打完之後感覺有點拗口 我已經盡力表達了 很抱歉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53.47 ※ 編輯: MTfavor 來自: 218.187.253.47 (05/27 23:16)

05/27 23:31, , 1F
你的觀念錯很大
05/27 23:31, 1F
請問您可以給一點指導嗎 隨便指出一個錯誤也行 你這樣的回復我也不知道我到底錯在哪個部分...而且還很大 冏 我的結論跟打電話去保訓會問的那篇是一樣的 #1EGU2TaE 但對"復審決定確定"還有"是否為雙軌救濟"有點不清楚 ※ 編輯: MTfavor 來自: 218.187.253.47 (05/28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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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前段 除~「外」 你漏看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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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複製貼上的時候不小心漏掉了 ※ 編輯: MTfavor 來自: 218.187.253.47 (05/2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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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跟「再審議」不是任你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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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1:12, , 4F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還不算「復審決定確定」這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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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94條來說 如果"經保訓會審議決定"就算"復審決定確定"的話 那依照這條規定就是復審書送到我手上後若有94條的情事 馬上可以提再審議了不是嗎? 可是實際上只能提行政訴訟 不能直接提再審議 "復審決定確定"到底所指為何 我找了老半天的結論是 超過兩個月不提行政訴訟整個救濟的效力就會被確定(已無法再行起訴) 此時只能依94條各款情事提起再審議 不知道這種看法是不是正確的 我已經從GOOGLE到課本翻到崩潰了 ※ 編輯: MTfavor 來自: 218.187.253.47 (05/2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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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的標的是「確定的復審決定」才有機會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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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確定的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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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沒有你說的那樣阿@@ 你是不是眼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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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Tfavor 來自: 218.187.253.47 (05/28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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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條是不是寫復審決定聲明不服,是不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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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兩個月時間,這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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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條是不是說復審決定除了你已經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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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11款情形者,是不是可以提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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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內沒打行政訴訟卻被你發現新事新證據,可向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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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讓你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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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老師的講法算是樓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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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阿公的說法應該是行政訴訟跟再審議可以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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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時進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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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阿公是說兩個都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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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覺得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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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都可以選,可是一定不是「同時任你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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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軌制,只能選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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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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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09:26, 5年前 , 22F
可以噓1F嗎?就只會出張嘴想擾亂視聽
12/26 09:26,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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