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7年司三刑法 中止犯部分請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2年前 (2013/05/24 13:57), 編輯推噓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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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與乙為同事,分租一層公寓。因為乙曾多次性侵自己未成年女兒丙,在忍無可忍下甲計 劃為女兒「討個公道」。在幾番考慮後,甲認為乙罪不至死,但應讓乙未來不再有性侵他 人的能力。最後,甲決定趁夜間乙熟睡時執行此計畫。某日夜晚,甲潛入乙的房間,先持 菜刀朝乙的大腿內側部位砍一刀。正當要砍下第二刀時,乙因疼痛而自睡夢中醒覺,哀求 甲停止。甲即將乙拖至房間明亮處,持菜刀割下乙頭髮,腳踹踢乙背部,並命乙下跪道歉 後,不久即離開現場。考量到乙已受傷,恐因流血不止而有生命危險,甲因而請住在公寓 一樓的房東叫救護車將乙送醫。乙送醫治療後,並無生命危險。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25%) 比較有疑問的是 這題中止犯是陷阱嗎? 一開始我覺得是 因為砍小鳥的傷害(先不管它輕重)已經既遂 這裡自無用27的可能 可是我有疑問的是 甲在傷害結束後"離開現場" 這邊能否論間接故意的不作為殺人未遂罪 因為題意雖指明"甲認乙罪不至死" 但這個否定殺人故意是不是已經在砍小鳥的時候結束 後面逕自離去的部分 是否可算另行起意? 然後因為這個另行起意後有中止動作而得檢討27的適用 不過想想其實題議也沒指名這麼多(容認他死) 所以當作陷阱就好惹? 恩 打一打自己都沒辦法相信自己了= =" 不過還是請大家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250.26

05/24 14:37, , 1F
免其後果發生就有準中止的適用...
05/24 14:37, 1F

05/24 14:38, , 2F
他有"恐因",開頭就以為罪不致死,就沒容任的問題了吧
05/24 14:38, 2F

05/24 15:14, , 3F
題目有這麼複雜嗎?就很單純的重傷未遂+中止犯而以啊。
05/24 15:14, 3F

05/24 15:15, , 4F
是你題目沒仔細看清楚還是你想太多了。
05/24 15:15, 4F

05/24 19:55, , 5F
回樓上 的確想太多+沒看清楚:P 我最後的結論也是像你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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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9:56, , 6F
可是我再既遂不成立的部分這樣寫不知道好不好:砍一刀且題
05/24 19:56, 6F

05/24 19:58, , 7F
意未明,顧依罪疑惟輕之法理認其無重傷害之結果發生
05/24 19:58, 7F

05/25 01:22, , 8F
甚麼罪疑唯輕?
05/25 01:22, 8F

05/25 01:25, , 9F
就算題意結果不明,你要假設狀況阿!!!
05/25 01:25, 9F

05/25 01:27, , 10F
砍那一刀是要涵涉評價的 別忘了這裡是以"一般人"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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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39, , 11F
這題我也覺得不好判斷,在於甲的行為是否未遂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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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44, , 12F
個人認為這題中止犯的確是爭點,所以並不是原PO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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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46, , 13F
學說上,實行行為已完成之未遂稱為 既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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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47, , 14F
未完成的未遂稱 未了未遂,前者須有積極的救助行為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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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49, , 15F
該當中止行為,後者只需消極放棄即可該當中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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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52, , 16F
而依主觀理論,在犯罪最後行為時依行為人主觀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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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53, , 17F
若行為人認為不需要再為任何步驟 犯罪結果將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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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55, , 18F
則為 既了未遂 題目中砍小鳥的行為到了後期行為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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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57, , 19F
既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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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57, , 20F
故甲必須有有積極的中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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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09:58, , 21F
以上資料來自於 撲馬老師的刑法總則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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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22:48, , 22F
未完成的未遂稱 未了未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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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dm52w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