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承攬和債務履行人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monkey)時間12年前 (2013/05/23 14:03),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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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訂約,由丙興建大樓,其後甲將該屋出賣於A 過程中,丙未依建築法規且偷工減料致該屋交付於A後6年 房屋樑柱傾斜影響A之居住 請問A得否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依第189條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致他人受有損害, 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外,定作不負其責 故甲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可不可以說 丙為甲債務輔助履行人(丙幫甲蓋房子讓甲出賣房屋) 依第224條,債務人應負同一責任,故A得請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問第二種說法可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73.85

05/23 14:14, , 1F
我自己覺得:
05/23 14:14, 1F

05/23 14:15, , 2F
侵權的部分沒辦法,而契約的部分如果要用227的話理所
05/23 14:15, 2F

05/23 14:16, , 3F
當然要224。可以一起討論一下~
05/23 14:16, 3F

05/23 14:47, , 4F
甲丙契約成立在前,甲乙成立在後,兩者契約成立無關應無22
05/23 14:47, 4F

05/23 14:47, , 5F
4適用,如果成立時間相反可以討論看看,不負責淺見XD
05/23 14:47, 5F

05/23 14:47, , 6F
甲a打錯抱歉
05/23 14:47, 6F

05/23 15:30, , 7F
不太懂樓上,可以論述一下嗎?麻煩你囉
05/23 15:30, 7F

05/23 21:19, , 8F
看不懂a大說的 而且成立時間根本就不能用224了
05/23 21:19, 8F

05/23 21:19, , 9F
相反
05/23 21:1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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