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榜眼民法概要心得分享:合夥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iam612)時間12年前 (2013/05/21 09: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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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一)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八 節 合夥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的朋友去年找志明一起合夥開洗車場,志明一聽是合夥就說,這是大家一起出資經營 共同事業沒錯啦,就算沒錢也可以用勞務、技術出資,可是萬一將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 夥債務的時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要連帶負責,不像有限公司負有限責任就好,所以 我還是不要參加,但是你們有問題可以問我。 朋友的洗車場不久就開幕了,某天朋友來問志明,說合夥人常常意見不同,對經營影響很 大,該如何是好?志明說,大家有意見就決議啊,原則上合夥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同意為 之,如果你們的合夥契約裡有約定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過半數決定,那就照你們的約定, 每位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人都只有一個表決權。至於合夥事務也是一樣,原則上 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你們也可以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那就由這幾個人共 同執行,通常事務可以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可是如果有其他有執行權合夥人 中任何一人對於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就要停止該事務的執行。那沒有執行合夥事務權利 的合夥人可以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朋友問志明,那賺的錢應該 怎麼分呢?志明說,有約定分配損益成數就照約定,沒有就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 時間又過了一年,這位朋友又來了,說合夥人老是吵吵鬧鬧,最後大家就說乾脆解散好了 ,問志明後續怎麼處理?志明說,解散要經過全體同意,至於合夥財產,要先拿來清償合 夥的債務,如果有未到清償期或在訴訟中的債務,要將清償必需的數額從合夥財產中劃出 保留,賸餘財產才可以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的出資,如果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 合夥人之出資,就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返還,如果夠返還各合夥人出資還有賸餘,那 就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的成數分配囉。 二、重點法條摘要 第 667 條,合夥就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 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9 條,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合夥人無 補充之義務。 第 670 條、第 673 條,合夥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 全體或一部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不得為之。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第 671 條,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 合夥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由該數人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 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應 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 672 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為之(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彙整)。 第 675 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合夥人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 第 676 條,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 677 條,分配損益成數未經約定,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 678 條,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請求報酬。 第 679 條,合夥人於執行合夥事務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 第 683 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可以轉 讓於他合夥人。 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 691 條,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對於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三、合夥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第 693 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第 697 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債務,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應將清償必需 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 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第 698 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 699 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按各合夥人應 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 -- 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格『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版主,經營 FB蔡志雄律師分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粉絲團,好房網名家專欄作家,每 周接受投資讚點子廣播節目專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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