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819條與土地法第34條之1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2年前 (2013/05/18 18:30), 編輯推噓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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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19 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土地法34-1 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V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問題: 共有土地或共有建築改良物皆為共有物,而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不管是哪個法的規定,應該都要一致吧?為何民八一九說應得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但土三十四之一卻又說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請問是我搞錯?還是民法與土地法對於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真的 各有不同的規定?若是真有兩個規定,那不是自相矛盾嗎?且到底該以何法 為依歸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5.238.109

05/18 18:39, , 1F
土地法是特別法 優先適用
05/18 18:39, 1F

05/18 18:47, , 2F
謝謝!但我不懂民法為何不做相同的規定。相同的標的做相
05/18 18:47, 2F

05/18 18:49, , 3F
同的規範不是比較好嗎?再次謝謝您的回答。總之就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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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49, , 4F
共有物有百百種,若是土地與建物,就依土地法規定。
05/18 18:49, 4F

05/18 18:58, , 5F
因為民819包含動產不動產 但如果不動產優先適用土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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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58, , 6F
原因就1F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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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8:59, , 7F
至於動產還是回歸民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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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9:02, , 8F
喔喔,完全瞭解了,謝謝樓上的解說!
05/18 19:02, 8F

05/18 19:07, , 9F
民法是原則 特別法是補充 原則上是要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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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9:08, , 10F
但實務上這樣沒有效率 故有特別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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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9:16, , 11F
原來如此。再次謝謝Ironcc and Ax0101 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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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8:02, , 12F
改正標題為[課業]
05/19 18:02, 12F

05/20 23:57, , 13F
因為若照民法819之規定,會妨礙不動產的利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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