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篇新聞的法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ina)時間11年前 (2013/05/17 10:04), 編輯推噓3(3015)
留言18則, 1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濫交6男全分手 國二女硬上學弟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一場單純的少年男女聚會,曲終人散後,13歲國一少男小軍( 化名)竟遭藉故留宿的14歲學姊小萱(化名)強脫褲、口交、性侵;事後,小軍以「初夜 」不堪回首為由提議分手,小萱竟威脅他︰「不准分手,否則就告你性侵!」嚇得小軍向 母親求援後,先一步告小萱性侵。 小萱年僅14歲,長相甜美,身高150多公分,身材修長,比同齡成熟,個性活潑主動,很 得男同學的緣。 警方調查,就讀基隆市某國中一年級的小軍(化名)3月31日逢週日,邀同學到家看電視 、唱歌;深夜時,同學相繼返家,大小軍一歲的學姊小萱,藉口她晚上沒地方睡,要求小 軍讓她留下,獲得同意;且因隔天是週一,小軍的父母早早就寢,不知小萱留宿。 隔天凌晨零時許,兩人同房時,小萱居然邀小軍說︰「我們來打炮好不好?」小軍以為她 在鬧著玩,邊脫褲子、邊開玩笑說︰「妳敢就來,當然好啊!」但馬上又把褲子穿上。 不料,小萱聞言立即把小軍撲倒在床上,強脫小軍褲子,一邊說︰「我不管,你答應了! 」替小軍口交後,再霸王硬上弓,性侵小軍。 分手就嗆懷孕告性侵 小軍說,當時他含淚遭性侵,事後不敢告訴父母,但越想越不甘,5天後向小萱要求分手 ,小萱竟冷言說︰「我懷孕了,你要負責」、「不准分手,否則告你性侵!」小軍嚇一大 跳,跑回家向母親求援,哭訴遭性侵的經過。 小軍母親直斥「哪有性行為5天就知道懷孕的」,氣呼呼地跑到學校向老師「告狀」,但 得到令人傻眼的答案,原來,小萱已分別告該校6名二年級男同學性侵,6生正在接受學校 性評會調查;據悉,這6名男生都是小萱的「前男友」,全因想分手而遭她報復。 小軍的母親得知,決定先發制人,透過教官報警,警方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小萱 函送。校方昨表示「已交法院調查,不方便表示意見」。 據悉,小萱自幼父母離異,母親改嫁後,與父親同住,後因父親身體不好,曾與奶奶住過 一段時間,但因不聽奶奶管教,才回到基隆與父親同住。 警方調查後,認為小萱疑似有性癖好,建議小萱父親帶小萱去醫院檢查,但小萱父親因自 己身體不好,加上收入不穩定,以無力管教女兒為由婉拒。 還有2家長要告少女 一名小軍班上女同學家長昨晚說,還有很多男生被小萱欺負,至少還有兩名國二男生家長 要告小萱性侵他們的兒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7/today-so1.htm ================================================================ 對這新聞有點疑問 女方被男方告妨害性自主罪這好像是刑法的罪 我疑問是12~18歲間應該 優先適用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吧?國中應該是12~18歲間 但我看少年事件處理法好像沒妨害性自主罪 那適用於這一條第三項嗎?謝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82.123

05/17 10:19, , 1F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程序法的特別法
05/17 10:19, 1F
對阿,特別法不是要優先適用於普通法? 所以新聞寫錯了? ※ 編輯: sweetycool 來自: 220.133.182.123 (05/17 10:29)

05/17 11:39, , 2F
你是不是搞混實體法跟程序法了
05/17 11:39, 2F
所以問題出在? ※ 編輯: sweetycool 來自: 1.34.105.117 (05/17 12:22)

05/17 14:05, , 3F
實體法部分適用刑法,程序法部分少事法優先於刑訴適用
05/17 14:05, 3F

05/17 14:07, , 4F
另,若未經同意,構成刑法221或222,兩情相願才是227
05/17 14:07, 4F

05/17 16:34, , 5F
應該是不當得利吧
05/17 16:34, 5F

05/17 18:49, , 6F
少年事件處理法有277條嗎?
05/17 18:49, 6F

05/17 18:50, , 7F
打錯 是227- -
05/17 18:50, 7F

05/17 22:29, , 8F
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且強制性交最輕本刑並非五年
05/17 22:29, 8F

05/17 22:30, , 9F
以上,不得依少事法27條移送管轄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
05/17 22:30, 9F

05/17 22:32, , 10F
若無法依少事法27條移送,就不能以刑法追訴處罰
05/17 22:32, 10F

05/17 23:01, , 11F
12歲...怎麼聽都不會有這個年紀吧@@
05/17 23:01, 11F

05/17 23:02, , 12F
a6超好笑XDD
05/17 23:02, 12F

05/18 12:48, , 13F
推A6,所以應返還其利益嗎?XDXD
05/18 12:48, 13F

05/18 14:46, , 14F
樓上XD 怎麼返還阿 again?
05/18 14:46, 14F

05/18 23:20, , 15F
若女生滿14男生未滿14 實體法女生應依刑227I+227-1
05/18 23:20, 15F

05/18 23:22, , 16F
程序部分應依少事法27II視其情節斟酌 若移送檢察官 就走一
05/18 23:22, 16F

05/18 23:22, , 17F
不移送 就走保護程序
05/18 23:22, 17F

10/11 22:41, , 18F
程序部分應依少事法27 https://daxiv.com
10/11 22:41, 18F
文章代碼(AID): #1HbP0q7I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