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圖利罪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issle)時間11年前 (2013/05/14 20: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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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幾個《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圖利罪問題,有點長,煩請 板上先進撥冗釋疑: 1.假設台鐵局長受長官施壓,違背相關法令買進A廠商製造的 劣質火車,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 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如果台鐵局長有收錢,就犯了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 賄罪? 2.承上,他的直屬長官依"沒收錢"、"有收錢"為標準,也犯 圖利罪或違背職務收賄罪? 如果對台鐵局長施壓、關說的是立委,則立委只犯第6條第 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如有收 錢,但因關說、施壓行為並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也沒辦法用 違背職務收賄罪條款治罪? 3.因此,第6條第1項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 法令…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實為 「防治關說、施壓條款」?可說專針對民代? 林益世犯罪行 為實際上該當該條款?(不管有沒有收錢都圖利陳啟祥)所以 可用此條款判刑? 4.另外,先前的《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行賄案,依高院判決 意旨,有收錢推動立法的幾個立委都犯了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我想請問其他沒收錢,只投贊成票的立委應該「沒違背法令」 ,也「沒讓私人獲得不法利益」吧?所以沒觸犯「對於主管、 監督事務...圖利罪」?(立法是立委職權,所以沒違背法令? 那幾位被判收賄罪的是因為有收錢) 所以,只要那幾個立委從頭到尾沒收錢,情義相挺牙醫師公會 ,依立法職權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除未犯收賄罪外,圖利罪 也沒觸犯? 5.承上,先前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收受電玩廠商二千萬,幫忙關 說市政府儘快發放電玩營業執照,被檢察官以「對非主管事務 違背法令...圖利罪」起訴,一審認定市政府發照過程合法, 即未違背法令,廠商取得營業執照非屬不法利益,所以張未犯 圖利罪。 因此,張只是協助廠商早點依法獲得營業執照,過程合法(只 要合條件,市府有權決定是否發照),即使主管發照的經濟局長 、市長有受到關說壓力(市長作證說不記得有被關說),張也 沒違背法令、讓私人獲得不法利益? 6.綜上,涉案公務員在法定職務範圍內圖利他人,即使過程合法  合職權,只要收錢就觸犯職務上收賄罪? 但只要沒收錢,在沒 違背法令的情況下讓他人獲得利益(因公務員行為沒違背法令, 所以此利益非不法? e.g, 情義相挺制定有利牙醫師的口腔健康 法 ) ,即未觸犯圖利罪? ※ 編輯: Lissle 來自: 203.64.91.241 (05/14 20:13)
文章代碼(AID): #1HaYXVEY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