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1年 司法五等訴訟法大意-刑訴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事情怎麼這麼多)時間12年前 (2013/05/04 23:15),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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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想要請各位版友幫我想刑訴的問題 麻煩各位了,謝謝 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下列情形,何者其判決違背法令?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後,以獨任審判 (B)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10月,緩刑2年 (C)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 金之有期徒刑 (D)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 答案:A 我的問題在於我知道A錯284-1要合議制,可是B依據452條規定是要轉換成通常程序, 但最後是以簡易判決也是錯,那為什麼答案是A不選B?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1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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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條的規定,是要有451之1條但書的情形才用通常程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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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條之1的前提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且向檢察官表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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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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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僅是單純的聲請而已,並無被告偵查中自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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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D大的解說~那這樣我大概了解了,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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