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程序法83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andrew)時間11年前 (2013/04/25 02:13),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2.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 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 3.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 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 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我的問題是第2項你告訴行政機關的地址,你根本不住那,也不是在那上班或開店,那 行政機關可以限你在幾天內向它指定一個送達代收人,那為何第3項可以直接把文書以 掛號寄到你的住處或是上班的地方。(你提供的地址又不是住處行政機關怎麼有辦法寄 到住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2.98.53

04/25 10:01, , 1F
"得",不是應,這是找不到人時的變通方法
04/25 10:01, 1F
文章代碼(AID): #1HU23Uq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