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緒考題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以下空白)時間12年前 (2013/04/16 21:43),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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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關務人員考試 Q:34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 文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 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答案是(B) 其實我選(C) 理由-->因為法官自行添加法未明文的規定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跟 [權力分立原則]嗎? 不選(B) 理由-->刑法不是以有利於行為人為原則嗎? 請求高人指點 謝謝! -- 世界是已撕碎的圖片 誰都有自由排列主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74.10

04/16 22:32, , 1F
我和你有一樣的疑問
04/16 22:32, 1F

04/16 22:49, , 2F
之前有人討論過,可以搜尋「關務法學知識」
04/16 22:49, 2F

04/16 22:53, , 3F
謝謝!
04/16 22:53, 3F

04/16 22:59, , 4F
行為人=兇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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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3:11, , 5F
文章17456,第二題就是這題,推文討論超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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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0:53, , 6F
應該和行政程序法類似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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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3:43, , 7F
陳治宇老師說,解釋"法律" 不適用罪疑惟輕原則,因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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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嚴解釋,B選項後段是指在事實認定時,才能選擇有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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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立場。 (以林山田老師的看法作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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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RLMLMJ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