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最高院:教授非公僕 不算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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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被控拿假發票核銷研究補助款,二審認定林屬《刑法》
規定的「授權公務員」,用貪污罪重判他5年,檢方也拿此案當標準,偵辦全台700多名教
授,但最高法院刑九庭昨認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案者,才屬「授權公務員」,
林是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採購,非「授權公務員」,將全案發回更審
判決結果出爐後,最高檢察署立刻發聲明回嗆,「最高法院先前有3個判決,見解與刑九
庭歧異,呼籲該院盡速對此爭議,做出統一見解。」最高法院發言人花滿堂坦言:「刑九
庭的判決,只能約束此案下級審(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
A公款查上百案
全國最早偵辦教授A研究補助款的台南地檢署表示,仍有近百案在偵查中,見解未統一前
會暫緩偵辦動作。彰化地檢署表示,已依貪污等罪起訴十多名教授,仍有100多名教授被
偵辦中。北部也有100多名涉案教授遭北檢偵辦中,全台合計約700多名教授遭查辦。
律師莊秀銘解釋,「授權公務員」出自《刑法》第10條「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
令職務權限者」,簡單講就是「不具公務員身分,但被暫時授權執行公務的人」,例如受
政府委託的民間驗車業者。
拿261萬判5年
林昭任被控從2000年起向友翔等廠商,購買氣相層析儀等研究器材供學生使用,他圖一時
之便找廠商開立購買燒杯等耗材的假發票,陸續向校方請領來自國科會的補助款,共261
萬元支付友翔。
檢方認定,林以假發票詐領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政府補助款,屬《刑法》「授權公務員
」,將他依刑度7年以上的「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污重罪起訴。
台南高分院認定,林雖屬「授權公務員」但未私吞公款,前年判他5年徒刑,林隨即遭中
正大學停權。
院檢意見不同調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也將此案視為指標案件,特地開庭辯論「授權公務員」的範圍,該
院刑九庭昨認定,林是依《科技基本法》採購,不是用《政府採購法》,因此不具公務員
身分,將原有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林得知判決後透過律師說:「很高興也鬆口氣,纏訟5年我一度被羈押還被學校停權至今
,心情很複雜。」中正大學主祕陳朝輝表示:「教授不應適用公務員,用貪污罪法辦太沉
重!」
教育部次長陳德華表示,對判決感到欣慰。國科會表示:「此判決有指標性影響,盼檢調
做為偵辦中案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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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 最高法院新聞稿 連結網址 http://ppt.cc/Af5e
判決主文(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八號) 不過查不到XD 應該是還沒上傳
PO上最高法院撤銷之理由
本院認定:林昭任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承辦「國科會」、「工研院」等委託機關
補助之科技研究經費採購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之規定,非執行
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
林昭任既無公務員身分,其以「公款」購買「公物」供學生「公用」無不法所有意圖,
不成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至林昭任以不實發票買 A 貨、報 B 帳所製作之「請購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文書
均非「公文書」,係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林昭任既非公務員,林華經、趙慶寬即無與林昭任成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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