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關於和解
請問和解常會討論的兩個爭點
1.x為原告y為被告的訴訟中,
第三人z加入和解後,若第三人撤銷該意思表示,導致和解無效
此時通書說認為不能請求繼續審判,只能由原當事人(x)對z起訴
那麼原當事人間xy間的訴訟要如何處理呢?(因為教科書只寫到對第三人的請求方式)
2.另外請問若甲對乙丙起訴分割共有物,甲勝訴後,乙上訴,復又撤回上訴
因為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理當要所有當事人同意才可以撤回上訴
請問這裡只的所有當事人,是指甲乙丙,還是乙丙呢?
感謝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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