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1地特四等戶政民法親屬編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阿阿阿阿)時間12年前 (2013/04/03 01:13),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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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101地特四等戶政民法親屬編第一題的第二小題 內容: 題目:甲男與乙女訂定婚約,訂婚時,甲給予乙價值百萬鑽戒乙只。 試問: (二)若甲、乙訂婚後,乙因事故死亡,甲可否向乙之繼承人請求返還該鑽戒? 我在網路上看到的答案是說「甲得向乙之繼承人請求返還鑽戒」, 原因是: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經解除時, 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性質上仍屬財產性質之請求權,並 無一身專屬之特性,故得讓與或繼承。 但我在一本書中看到,關於「婚約,贈與之一方死亡,贈與物是否須返還」 的解析中寫道: 當事人之一方死亡,並不使婚約消滅,他方擁有贈與物, 係基於法律上之原因,故不須返還。 我的問題是,訂立婚約後,一方死亡,到底婚約有沒有消滅? 因為如果沒消滅,不是就不能請求返還贈與物了嗎? 所以是網路答案錯誤?還是我對這兩題的解讀錯誤?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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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採誰見解 採林秀雄就不用還 通說就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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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雄 是可以請求返還 戴東雄才是不可請求返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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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林秀雄也是採不得請求返還 只是理由從婚約(契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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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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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請求返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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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不論通說或者戴林三人合著的見解 都採不得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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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14:07, , 7F
樣子@@ 許律師那本有完整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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