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公務員的「停職」
小弟想藉由最近很紅的南投縣長停職案請問一下:
昨天(0401)晚上,內政部長宣布南投縣長李X卿先生繼續停職,而其引用的法條是公務
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以及同法第19條第1項: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
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
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本來我以為內政部長會引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2、3款將南投縣長繼續停職: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
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
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
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現在問題來了,新聞中說內政部長先前本來表示「必須依地制法」讓李X卿復職,但過去
一直未准駁他復職申請復職的公文,原因就在於「是因若引用地制法,根據過去4個案例,
轉圜的空間有限」,請問:
1.這邊說的「必須依地制法」讓李X卿復職,是引用地制法第78條第4項嗎?
2.內政部長說的地制法「轉圜空間有限」,是單純屬於法條引用、理解上的問題,還是複
雜的政治操作手段?
附上新聞原址:http://ppt.cc/nB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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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XDDDDD
※ 編輯: dwadekim 來自: 175.181.44.182 (04/02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