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問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8-10款之居留性質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ABOY)時間11年前 (2013/03/29 11:15),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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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請問有人知道就業服務法 第46條8-10款(漁工,家庭幫傭, 基礎建設勞工)之停/居留性質嗎? 移民法第23條關就服法46條第一項外國人申請居留之要件, 只對1-7款及11款的外國人做規定, 而8-10款只有看到限制其配偶的規定, 所以, 8-10款的的性質是甚麼呢? 我想不會是停留吧...否則每半年就要出去一次了 所以我猜是居留, 但依據是哪一條款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15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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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文有修改標題教學
03/29 11:39, 1F

03/29 11:56, , 2F
1.居留,外勞若持有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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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才會核發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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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第52條,此類外國人許可時間最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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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上就是居留了 回到定義就不會有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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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應,當初這裡有問題是因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只對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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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46條第一項1-7款及第11款給予申請居留證 (移民法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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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參照), 而對於8-10款卻沒有規範因此有這樣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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