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事訴訟法裁定效力
想請問一下
72年這個判例
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
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並由聲請人對於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
。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此項裁定確定後,即令嗣後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為抗告法院裁定
廢棄而准予訴訟救助,亦僅為能否對於駁回其訴或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而已。
看起來好像是指這個裁定的救濟方式是再審
但是我想這個裁定應該是指442裁定駁回吧?
但這個裁定應該沒有既判力,是否可以直接在上訴一次呢?
或者如果是依249裁定駁回,那就在另訴就好了?
不知道各位有什麼想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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